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67號
- 債權人
- 鑛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衍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安電動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安電動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確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明細、金額相符之採購單、買賣契約書等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之送貨單或類此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之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與應收帳款明細表符合(須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發票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送貨明細暨金額、事實理由、總金額、請求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