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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鑛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衍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安電動車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大安電動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明細相符之採購單、買賣契約書、送貨單及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發票等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送貨明細暨金額、事實理由、總金額、請求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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