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趙福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26號 債 權 人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非訟代理人 林文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福軒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聲請狀敘明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請敘明「欠款明細」第三筆(央廚)新台幣(下同)124,238元如何計算而得?又該筆款項其中增列7625元之 依據為何?並請提出其釋明文件;另2022年3月1日編號0000000之出貨單金額有誤,故債權人應更正為正確「 欠款明細」及請求金額。 五、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總請款單暨發票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