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趙福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26號 債 權 人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非訟代理人 林文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福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福軒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債權人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債權人亦未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債權人未提出聲請狀敘明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文件、未敘明「欠款明細」第三筆(央廚)新台幣(下同)124,238元如何 計算而得?又該筆款項其中增列7625元之依據為何?另2022年3月1日編號0000000之出貨單金額有誤,債權人亦未提出 正確「欠款明細」、符合請求金額之總請款單暨發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暨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