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利榮有限公司、黃炳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57號 債 權 人 利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優勝即勝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榮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勝捷企業社間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請提出「110年四月份客戶應收款對帳單」內容所載之 發票(稅金)影本,及該對帳單暨發票經債務人簽章收受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銷貨項目、金額、事實理由、積欠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