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63號
- 債權人
- 三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鴻日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1,39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計算明細表(載明貨物品名(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並增列一欄列明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
三、000023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釋明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