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瑞新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游象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69號 債 權 人 瑞新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維士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少華已死亡,故請提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未付租金之加計10%懲罰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違反租約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每月租金金額、積欠月份、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收受存證號碼000093號存證信函之覆函。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