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泓銘(原名:邱騰榮)即榮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邱泓銘(原名:邱騰榮)即榮瑩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