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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0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太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與各月份請款金額相符之請款單(載明銷貨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及發票等)、釋明請求金額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按次列明各次銷貨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檢附經債務人簽章確認載明上開各項目、金額之銷貨簽收單及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書面,並增列證明文件欄載明各證明文件之名稱),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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