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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進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豪進開發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敘明第一、二份契約自民國109年4至5月租金合計新台幣(下同)374,220元如何計算得出?併提出兩造於同年4月成立之租金協議契約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內容須載明各項請求項目、金額、明細、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載明事實理由經法院法官作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影本;或與請求金額相符、載明事實理由經工程糾紛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或和解成立書面影本;或與請求金額相符、載明事實理由經兩造簽章、確認無訛之和解書面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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