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豪進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造於民國109年4月成立之同年4、5月之租金協議契約、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11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兩造係以口頭方式成立上開租金協議、僅以電話方式催告債務人,故無書面契約及催告文件,然債權人既無法提出上開釋明文件,自難認兩造間確有系爭租金協議存在。再者,債權人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載明各項請求項目、金額、明細、總金額之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補正之釋明文件不完整,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職此,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