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73號
- 債權人
- 曾睦程即懋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聲請人提出之匯票未蓋章)。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債務人中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兩造間關於由債權人維修及保養中台挖土機PC350-7、CAT320型共二台之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合約書或估價單或報價單。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六、債務人中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兩台挖土機已維修保養完成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八、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