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桓昇工程有限公司、鍾麗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88號 債 權 人 桓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怡家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兩造簽章關於承攬鷹架工程之合約書或估價單、報價單等。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八、具狀敘明: 1、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總價、範圍為何?目前是否 已全部完工?並經債務人公司驗收合格?目前已付 金額、尚未給付金額、依據等。 2、債務人委託詩作之工程,是否只有鷹架工程?其餘 相關工程之協助各為何? 3、債務人公司拒付系爭鷹架工程剩餘工程款之理由為 何?單純拖欠?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其餘原因 ?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