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桓昇工程有限公司、鍾麗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88號 債 權 人 桓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僅提出請款單為證,其釋明顯未完足,本院111 年6月16日補正裁定,已命其補提各項釋明文件,聲請人雖 曾補提部分文件,惟並未依本院補正裁定意旨提出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證明或類此之文件,是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法律關係暨請求,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兩造間關於系爭工程餘款之爭執,自應另循訴訟程序救濟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