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環塑科技有限公司、李甄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53號 債 權 人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究係: 1、依買賣契約,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亦或依工程承攬 契約,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亦或此兩者之混合契約 ? 2、無論債權人主張之法律關係為何,均應提出債務人 簽章確認系爭標的物已完工且交付債務人收受並驗 收合格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書。 二、請提出民國110年12月6日之110法所字第158號律師函之回執。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