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53號
- 債權人
-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甄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究係:1、依買賣契約,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亦或依工程承攬契約,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亦或此兩者之混合契約?
2、無論債權人主張之法律關係為何,均應提出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標的物已完工且交付債務人收受並驗收合格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書。
二、請提出民國110年12月6日之110法所字第158號律師函之回執。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