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543號
- 債權人
- 葆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成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聚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債務人百聚得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請求金額745,80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五、經債務人百聚得實業有限公司簽章確認所受領發票(釋明文件)所示貨物,均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