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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莊志中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德一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66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德一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志中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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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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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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