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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0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呂學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人已依兩造簽訂之「定期合作合約書」(下稱合約書)第二十一條第I項第六款約定以掛號信函或存證信函將契約正本(或副本)之影本函送甲方公司辦理解約或終止事宜,併請提出前開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請具狀敘明債權人主張解除契約之請求權基礎及理由為何?並載明其依據之法律或合約書之條項款。

五、經查系爭合約書簽訂日期為民國106年7月9日,又該合約書第二十一條第I項第一至四款約定,解除契約應於二十一日內辦理,且非全額退還,故請具狀敘明債權人已逾解除契約約定時間,並主張債務人應全數退還投資款新台幣30萬元之依據及理由,及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聲請狀敘明之債務人主張因「失火致合約書內容給付不能」之相關書面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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