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732號
- 債權人
- 謝筱萍即冠永恆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琳雅即國菖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菖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邱琳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受領系爭貨物後驗收合格即無瑕疵暨符合約定品質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