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01號
- 債權人
- 仲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上賀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證物一明細表,並增列交付貨物之品名、數量、金額等欄;並應增列發票金額欄,具體載明發票金額,並敘明是否含稅?
三、就上開明細表所載「發票號碼」欄,依序提出各張發票(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