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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航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廖堃安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債權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非訟代理人 廖堃安

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對債務人各別請求)。

二、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全部釋明文件之完整正確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及身分證號,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聲明第一項請求379,602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聲明第二項:

1、釋明請求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

2、請求金額5,120,757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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