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委託温令行律師所寄發:民國110年11月11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110年12月13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債權人提出之回執係送至「桃園市○○區○○○路000號」,惟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係設住所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債權人應提出上開兩份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之「回執」;且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設住所於「花蓮縣○○鄉○○路○段000○0號」,而依公司法第28條之1,對公司送達,應對其負責人為之;亦應提出已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系爭兩份律師函所回覆之書面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