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6號 債 權 人 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委託温令行律師所寄發:民國110年11月11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110年12月13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債權人提出之回執係送至「桃園市○○區 ○○○路000號」,惟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係設住 所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債權人應 提出上開兩份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之「回執」;且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設住所於「花蓮縣○○鄉○○路○段000○0號」,而依公司法第28條之1,對 公司送達,應對其負責人為之;亦應提出已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系爭兩份律師函所回覆之書面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