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6號
- 債權人
- 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委託温令行律師所寄發:民國110年11月11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110年12月13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債權人提出之回執係送至「桃園市○○區○○○路000號」,惟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係設住所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債權人應提出上開兩份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之「回執」;且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設住所於「花蓮縣○○鄉○○路○段000○0號」,而依公司法第28條之1,對公司送達,應對其負責人為之;亦應提出已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系爭兩份律師函所回覆之書面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