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藝啟股份有限公司、練建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146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藝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建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莉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黃莉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