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239號
- 債權人
- 東穎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東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件已聲請由債務人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故請撤回另外請求債務人給付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督促程序費用不得重複請求)。
四、請提出經兩造簽章符合聲請狀所附110年4月份請款單即本件請求金額152,932元所載之車號租賃契約影本。
五、請提出符合上開請款單所載之日期暨車號及過路費之單據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