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東穎通運有限公司、謝東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239號 債 權 人 東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兩造簽章符合聲請狀所附110年4月份請款單即本件請求金額152,932元所載之車號租賃契約 、符合上開請款單所載之日期暨車號及過路費之單據,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又本件債權人已聲請由債務人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故債權人應撤回另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之聲請(督促程序費用不得重 複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