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301號 債 權 人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馬志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馬志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請求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復未敘明本件債務人究係如何「無故拒絶依約履行其協力義務」之具體事證,且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構成依系爭委任書第七條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20萬元之情事?並請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