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408號
- 債權人
-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可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可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03,24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項目(如各別車輛之牌照稅、燃料稅、罰單等管理服務費及保險費罰單、違約金、利息、維修工料費等)、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附與債權人主張及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事實理由、各項請求金額、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