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總誠運輸有限公司、謝文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408號 債 權 人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可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可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03,246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項目(如各別車輛之牌照稅、燃料稅、罰單等管理服務費及保險費罰單、違約金、利息、維修工料費等)、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附與債權人主張及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事實理由、各項請求金額、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