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家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695號 債 權 人 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聖 非訟代理人 孫慧芳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柏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柏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聲證3所示,債務人承認積欠世博國際商務法律事務 所新台幣(下同)459,149元,然依聲證4之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協議書所載世博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讓與債權人之金額為62,200元,故請債權人具狀敘明請求債務人給付459,149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 文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債權人聲證4之001413號存證信函內容中所稱⑴附 件一-明細乙份及⑵附件二-111年7月1日之債權讓與協議 書乙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