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706號
- 債權人
-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關於聲明第一至三項之貨物訂購單,並具狀敘明第一、二、三項請求金額各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銷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並製作各別附表,各該附表應分項載明銷貨日期、品名、數量、金額、總金額、釋明文件欄等。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聲明第一至三項所示之貨物並驗收合格、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與聲明第一至三項所示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