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8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思瑩即蒂娜衣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欠款明細、交易往來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