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985號 債 權 人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佐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債務人范佐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反兩造貸款委託書第六條約定「無效拒絕依約履行其協力義務」應給付200,000元之違約 金,應具狀說明: 1、具狀具體說明「債務人拒絕履行其協力義務」之具 體情事為何? 2、若確有上開情事,應同時說明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 事由所致。以上1、2兩點,應同時檢具足資認定之 釋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