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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985號 債 權 人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范佐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債務人范佐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反兩造貸款委託書第六條約定「無效拒絕依約履行其協力義務」應給付200,000元之違約金,未具狀說明:1、具狀具體說明「債務人拒絕履行其協力義務」之具體情事為何?2、若確有上開情事, 應同時說明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以上1、2兩點,應同時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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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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