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職安衛股份有限公司、洪振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227號 債 權 人 職安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林衛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奇林衛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公司各項檢測服務(含報告)之收費標準表(須含本件債權人主張之:合成血液穿透性檢測服務、細菌過濾效率檢測、壓差檢測、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檢測、防焰性檢測)。 四、依債權人公司就各項檢測服務之收費標準,請求金額27,09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請具狀具體說明:同時提出簡明足資認定之計算明細或計算表。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