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廖鴻霖
- 原告集橙國際有限公司法人、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33號 債 權 人 集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霖 債 權 人 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棋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應依兩造系爭腳鐐設計合約第2條第2項付款方式及 第3項驗收條件之約定,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 2、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 金額)。 二、債權人集橙國際有限公司部分: 1、請依兩造系爭模具開發及生產合約第第2條第乙項付款方式及丙項驗收條件之約定,提出經債務人公司 簽章確認已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 2、電子腳鐐118組及FPC軟板背膠重工暨二次成型無埋 射錶帶部分,應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驗收 合格之釋明文件(載明各項目、單價、數量、總金 額)。 3、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 金額)。 4、請求金額新台幣597,198元,應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載明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總金額等) 。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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