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謝中復
- 原告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474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傳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傳穎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傳穎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經兩造簽章之訂購單、送貨單、請款單暨發票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傳穎實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催告函併請寄至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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