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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4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傳穎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傳穎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傳穎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訂購單、送貨單、請款單暨發票等),復未提出已催告傳穎實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催告函併請寄至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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