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5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東宙國際文創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鎮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羅鎮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兩造間係以電子平台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故請具狀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並請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意成立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及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暨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分期付款總價、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已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未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剩餘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