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東宙國際文創顧問有限公司、黃偉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東宙國際文創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鎮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羅鎮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兩造間係以電子平台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故請具狀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並請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意成立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及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暨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三、請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分期付款總價、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已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未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剩餘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