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東宙國際文創顧問有限公司、黃偉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東宙國際文創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鎮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兩造間係以電子平台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人未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亦未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意成立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及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暨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羅鎮宸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載明「分期付款總價、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已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未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剩餘總金額等」分期付款明細表,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