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561號 債 權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象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