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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5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莊仁豪即立豪汽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崧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呂崧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呂崧銘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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