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鄭志中即志昇汽車修理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646號 債 權 人 鄭志中即志昇汽車修理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玉玲即九順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九順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姜玉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與發票號碼VK00000000、XM00000000、XM00000000、ZP00000000、ZP00000000號統一發票共五張所載明細、金額相符之維修單影本。 三、請提出與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二」所載內容相符之自民國111年6月1日迄今含有拍攝日期之車輛停放71天之彩 色照片。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存證號碼000631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