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傅梅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773號 債 權 人 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梅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經兩造簽章之報價單、訂購單、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