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傅梅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773號 債 權 人 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梅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山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報價單、訂購單、契約書等),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又債權人提出之催告函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不符,經本院再次於同年9月26日 以電話通知債權人儘速補正,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釋明文件不完整,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