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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9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榮興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昇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製作並提出證物1:債務人積欠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增列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當月份總金額、積欠貨款總金額。

三、請重新提出經債務人公司及其驗收人員於證物1之20紙出貨單上簽章確認「已受領」該出貨單所示貨物、「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存證號碼000413號存證信函後之覆函影本。

五、請債權人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系爭款項即證物1所示之貨款原因為何?是否債權人交貨遲延、物有瑕疵或其他事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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