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佳宬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及付款人均不完整,且金額有誤)。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