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佳宬電子有限公司、曾啟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佳宬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及付款人均不完整,且金額有誤)。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