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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5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三宏電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香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二紙支票發票日(或到期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故請具狀更正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併請增列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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