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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武霖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武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二紙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敘明並提出其為系爭票據二紙權利人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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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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