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武霖有限公司、陳建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武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二紙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敘明並提出其為系爭票據二紙權利人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