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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 原告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3 、請更正為正確附表(附表所載付款人有誤)。 4 、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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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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