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3 、請更正為正確附表(附表所載付款人有誤)。 4 、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