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復未更正為正確附表(附表所載付款人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