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樂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聰南
非訟代理人 黃姿雅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2、更正聲請狀之記載(按黃姿雅為「受任人」,非委任人,應予更正)。
3、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催字第246號
非訟代理人 黃姿雅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2、更正聲請狀之記載(按黃姿雅為「受任人」,非委任人,應予更正)。
3、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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